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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状

2011-03-11 15:46:11 来源:


仲裁答辩状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东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某工业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本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申诉人罗某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诉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没有加班行为,不存在支付其加班费的问题,答辩人也已将所有工资支付给申诉人,没有欠其一分钱工资。

申诉人入职前,与答辩人约定,其基本工资为1500元,加班津贴1700元,共计32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制,每天八小时。申诉人入职答辩人处工作后,答辩人从来没有安排申诉人加过班,其入职后自离前的工资,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给了申诉人。

二、申诉人虚构工作经历和技能,骗取答辩人录用,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申诉人入职前,称其:“精通手机、数码、玩具、机壳胶模具多年,对模具结构非常熟悉。产品模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模具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精通模具制作、维修、模具及产品设计、订模架与材料等模具的整个加工厂流程,熟悉PRO/EUG4OCAD软件进行产品、模流分析、2D排位及工程图、3D分模及拆铜公,熟悉塑胶模具的整个生产工艺”,但是入职后,申诉人的这些技能并没有表现出来,答辩人才发现其工作经历和技能是虚构的。出于对人才培养考虑,答辩人并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而是给其机会,让他在实践中成长,但是申诉人并没有珍惜答辩人为其营造的机会。20104月份,申诉人设计的一批模具,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余万元,间接损失无可估量,严重影响公司信誉。但是即便如此,答辩人仍然宽量待人,没有对其作解雇处理。

三、答辩人要求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拒绝签订,反而自动离职,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其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的问题。

申诉人入职答辩人处工作后,答辩人一直要求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拒绝签署。201014日,2010322日,答辩人两次通过书面方式以及多次口头方式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拒绝签订。答辩人不得已,于2010524日再次通知其到公司人事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警告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然而,申诉人不仅拒绝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反而于2010525日自动离职。2010528日,申诉人回到答辩人处,称其经济困难,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01045月份的工资,答辩人没有为难申诉人,将其工资如数发放。

由于是申诉人拒绝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申诉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其双倍工资的问题。同时,申诉人是自动离职,答辩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四、申诉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尚欠答辩人伙食费、住宿费、社保个人部分共计1980元。

申诉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月欠答辩人伙食费180元、住宿费50元,个人社保部分100元,共欠1980元,申诉人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请求贵庭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凤岗劳动争议仲裁庭

                         

答辩人:东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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