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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
2009-10-23 14:13:38 来源:熊世松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东莞市天泽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南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剑,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黄礼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黄礼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8年5月22日,入职我公司并填写履历表的应聘人是黄荣,身份证号码为452731198912250358,而黄礼(即被上诉人)是黄荣的兄弟,是黄荣在本次劳动关系中的联络人。
黄荣自入职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黄荣签署有关文件以及签领薪资单,并以黄荣的名字办理了工作证,答辩人公司员工均以黄荣对其称谓,对黄荣的身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上诉人也是以黄荣的名义为其办理有关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黄荣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黄礼的名字从来没有在能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中出现。
结合以上事实和劳动部的通知规定,答辩人只是与黄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黄礼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
答辩人与黄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与上诉人黄礼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上诉人黄礼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9月15日的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上诉人黄礼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辩人与上诉人黄礼没有劳动关系,其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其请求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辩人解除与黄荣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黄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荣在医疗期满后拒不回答辩人处工作,在答辩人通知各种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厂上班,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东莞市天泽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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