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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加大督办游艇被盗、被破坏一案力度的报告
2009-09-28 10:03:56 来源:阿文
关于请求加大督办游艇被盗、被破坏一案
力度的报告
瓮安县公安局领导:
我们五人系瓮安县龙塘乡XX村村民。2009年8月,为了发展我县旅游事业,脱贫致富,我们每户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购买游艇一艘,置放于瓮安县龙塘乡江界河渡口,以方便游客游览风景,同时也是为了维持家计。
2009年9月14日上午,我们发现我们五户共五只游艇的螺旋浆等重要动力设施被盗,其他重要零部件被破坏,游艇无法正常行驶,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随即我们向瓮安县龙塘派出所作为刑事案件报案。报案后,我们多次要求瓮安县龙塘派出所尽快侦破此案,但久久杳无音讯。我们也向县级领导作了汇报,瓮安县龙塘派出所对于本案侦查工作,仍然没有加大力度。
我们认为,此起案件是一起极为恶劣,有预谋,目的性极强的毁坏财物、盗窃案件。陈放在瓮安县龙塘乡江界河渡口的游艇达50余艘,唯独我们五户所有的游艇受破坏,被盗窃,而其余游艇却毫发无损。因此,一般具有常识的人,稍加分析都会得出此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什么?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又重点是哪些人?通过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分析,我们认为此犯罪嫌疑人就在陈放游艇的其他未受破坏、未被盗的人群当中。
瓮安县龙塘派出所接按后,未向我们出具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对于案件侦破工作进展,也以指纹不清等理由搪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相关规定,瓮安县龙塘派出所对于本案的处理是极不妥当的。
综上,游艇被破坏、被盗,我们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本案犯罪动机恶劣,影响极坏,因此我们恳请瓮安县公安局领导加大督办力度,促使瓮安县龙塘派出所尽快侦破此案。
特此报告。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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