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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9-09-11 08:45:11 来源:熊世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鹏程,男,汉族,1966年 3月 30日出生,东莞星浩手袋有限公司员工,住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2009年4月16日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对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东莞市星浩手袋有限公司的员工。 2009年4月15日上午下班时,我们发现公司的上、下班打卡机还没有拿来,于是向公司负责签到管理的工作人员汇报,公司管理人员却说从2009年4月15日开始不再打卡(意在不再让我们上班,就是说要辞掉我们)。我们随即向管理人员提出质疑,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将公司打卡机的稳压器摔坏。2009年4月16日中午,公安人员来到公司调查。公安人员到场后,偏听公司方面一面之词,向申请人宣布被行政拘留五天的决定,随即被送往东莞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该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冲至公司办公室损坏办公用品,价值400余元,是不尊重当时的真实情况的。我们是公司员工,当得知自己将被辞掉时,与公司管理人员交涉,如果他们解释清楚,如果他们不随意砸掉我们的饭碗,我们怎么会冲进去损坏办公用品?此外,损坏的财产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又怎么随便凭公司之言说是400元就是4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真实、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包括有错无错,错重错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收集证据,也没有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以至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申请人2009年4月16日被执行行政处罚时,被申请人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给我交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明确了要求陈述和申辩,但被申请人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决定。
此
东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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