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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2009-09-11 08:41:48 来源:熊世松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黄XX,男,汉族,1957829日出生,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凤凰岗辉利56号。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罗XX不服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152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黄XX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贷关系事实是在上诉人罗XX与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    2002年初,上诉人罗XX和黎XX夫妻俩在塘厦镇石鼓第一工业区 塑胶丝印厂,以办厂资金周转困难,员工工资难以发放为由先后三次向黄XX借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在2002410日,黎进荣立下借条,确认上述借款金额,并以其妻子罗XX为证明人。由此可证明上诉人是知道其丈夫黎XX向黄XX借款的事实。在2006年初,黎XX将工厂搬到塘厦镇石潭布村,既现时由上诉人经营的利东塑胶加工厂,以搬厂资金和经营困难为由再向黄桂芳借款4万元,20061031日黎进荣向黄XX立下借条,确认向黄XX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两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该借款是属于黎XX的个人债务,借款时间是上诉人罗XX与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黄XX再上述借款给黎XX的时候,并不了解黎XX与罗XX夫妻关系状况,更加不知道他们夫妻之间存在所谓的离婚协议书,也没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和给予确认,该协议书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述借款上诉人是用于家庭办厂经营的,并且没有与被上诉人明确是属于黎XX的个人债务,被上诉人有权就其夫妻共同债务向上诉人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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