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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
2009-08-19 14:22:21 来源:
民事诉讼状
原告朱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湖南省道县人,住东莞市长安镇xx管理区。
被告东莞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xx社区。法定代表人:纪金树,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2月份工资818元,2009年1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2月份工资3000元,2009年3月份工资3000元,上述拖欠工资总计7618元;
2、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618元的100%的加付赔偿金7618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500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15000元;
5、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0元;
6、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2月、2009年3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达7618元。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无法生存,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时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均无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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