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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案件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激增的原因和对策
2009-03-07 01:47: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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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是劳动者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近年来,我市市劳动工伤认定机关受理的劳动工伤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度增加。本文对问题的成因和对策进行初步探讨,供领导参考。 一、 基本情况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从去年1月1日到今年4月15日止,市级劳动工伤认定机关收到工伤申请案件507件,其中不予受理的15件,依法受理的492件,已认定为工伤的468件,占工伤申请案件的92.3%,不予认定为工伤的24件。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大幅度上升,从去年4月市政府受理第一例劳动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来,截止今年4月11日,共收到这类案件20件;当事人直接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的13件。通过对507件工伤申请案件进行分析,按工伤申请人性质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用工提起予以认定为工伤的13件,属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提起予以认定为工伤的131件,其余的363件属于工矿、建筑、商业企业用工。按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分: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中,参加了劳动工伤保险的220件,占申请案件的43.4%,其中,提起行政复议的1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占提起行政复议的3.0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287件,占申请的56.6%,其中,向省厅申请行政复议12件,向市政府提起的20件,占提起行政复议案件的96.97%。由此可以看出,提起工伤申请的案件有四个特点:一是未参加劳动工伤保险提起工伤申请的比例大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二是属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起工伤申请的比例大于行政事业单位;三是用人单位属于工矿、建筑、商业企业的提起的工伤申请案件,多于用工属于行政事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提起的工伤申请案件;四是未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工伤申请后再提起行政复议的比例,大于参加了工伤保险提出工伤申请的案件比例。 二、 成因分析 经对507件劳动工伤申请案件分析和市政府受理的19件案件进行审理,发现劳动工伤认定机关作出的工伤案件认定,绝大多数做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办结16件,复议决定撤销的2件,占12.5%,决定维持的 13件,占81.25%,申请人撤回的1件,占6.25%。那么,导致工伤申请案件和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是什么呢?经分析,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市级劳动工伤认定机构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大幅度上升。 二是劳动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工商户参加劳动工伤保险的面不大,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意识不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害一方就只能求助于劳动工伤管理部门。 三是用人单位明知是工伤, 却要故意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拖延赔偿时间,从而达到迫使劳动者主动降低赔偿要求的目的。 四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工伤的标准不清楚,对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程序不了解,部分当事人对劳动工伤认定机构的工伤认定不信任,认为政府的行政复议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五是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不收费,申请人都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达到改变劳动工伤认定机关对工伤认定结果的目的,抱着试试看的侥幸心理,其结果是增大了复议机关的工作量。 三、 对策初探 为更加有力地搞好劳动工伤保险工作,促使多数劳动工伤纠纷解决在基层,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增强工伤保险意识,加大工伤防范力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愿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目的无非是节约开支,而忽视了这部分开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见,有必要加大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宣传面,尤其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培训,使参与劳动的双方都能基本熟悉并自觉遵守劳动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增强劳动工伤保险意识,加强工伤保险防范工作,扩大工伤保险参保面,主动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作到应保尽保。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督促其自行解决好简单清楚的工伤事故。 二是加强劳动工伤认定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科具体承办,按照市编委文件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有工伤保险科,但目前与医疗保险科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只有一名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工伤认定工作,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必须2人以上的要求,也与全市工伤认定的工作量不相适应。因此,应当加强劳动工伤认定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伤认定执法人员。 三是增加工伤认定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工伤认定案件的办案质量。工伤认定机关应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了解工伤认定情况提供方便,消除工伤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心中的顾虑,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双方都明白工伤认定与否定的区别和原因;并严格依法办事,在举证、审查证据、调查取证等方面都尽量作到全面客观公正,确保工伤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本文发表在四川省《政府法制简报》和广安市政府2005年第5期《政务决策参考》) 2005年4月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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