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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管理疏漏致人被骗 信用社被判担责
2009-12-02 21:18:14 来源:
第一被告翟某原系第二被告濮阳市某信用社代办员,1998年被该单位辞退。2002年10月,翟某在其家中以该信用社的名义向原告周某揽取存款20000元,翟某在其保留的该信用社的空白定期存单上加盖私刻的公章后,将存单交付于原告。翟某揽取的存款并未转交给濮阳市某信用社,而是由其非法占有。存单到期后,原告周某持存单到信用社支取存款,信用社以存单虚假为由拒付。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翟某以上诈骗罪行。原告周某为挽回其经济损失,将翟某及信用社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翟某非法占有原告存款,应依法予以偿还;被告濮阳市某信用社在存单凭证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对原告存款被骗负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翟某支付原告存款及利息,被告濮阳市某信用社对翟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定第二被告濮阳市某信用社在存单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对原告存款被骗负有过错。故判决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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