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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坠下砸伤8岁女童 物主被判赔偿17000余元
2009-02-18 20:09:34 来源:
作者: 赵琨
李彤是曲阜市某小学学生。2008年7月3日李彤到村南玩耍,准备绕过堆放的水泥预制件到南边田地里小便时,由于堆放的预制件不牢固,其中一件坠落的预制件砸在了李彤的右腿上,李彤当场昏迷,随即被人送往医院,李彤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李彤父母与物主李明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9月28日,李彤作为原告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万余元。
曲阜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明将预制件违规堆放在行走的道路两旁时应当预见或应当知道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但其并未设置一定的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作为原告的监护人,让原告跟随其未满14岁的姐姐出去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李明赔偿原告李彤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1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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