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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展过后支付租金不足一半 花卉公园成被告
2009-02-18 15:48:57 来源:
作者: 曹静
彩灯文化公司诉称,2007年11月26日,该公司与花卉公园协商后签订了《彩灯租用合同书》,约定花卉公园租用该公司设计、制作、安装的灯组;租金为灯展期间所收门票款的4成;如花卉公园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则应支付租金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积极投入巨资,设计、制作、安装了灯组。2007年12月26日,为了进一步明确权益,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花卉公园应支付租金最少为130万元,最多为155万元。后该公司将所有制作、安装的灯组调试完毕,在整个灯展期间运行良好,并取得了花卉公园的认可。但是,直至2008年2月,花卉公园仅陆续支付款项57万余元。此后,便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彩灯文化公司认为,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最少租金130万元计算,花卉公园尚欠72万余元,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公司将花卉公园告上法院,索要拖欠的租金72万余元及违约金26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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