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塘厦律师清溪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难耐寂寞找小姐 借腹生子为传宗
2009-12-02 21:15:45 来源:
吴某系某村主任,身体健康,家有妻子和女儿,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生活比较富裕,今年年近50岁,属知天命的年龄,已经忙活到了无需太多劳作而可以一心享清福的年纪。唯一缺憾的是,受传统的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思想影响,吴某总为家中没有个男孩始终觉得生活上多少有些美中不足。
俗话说:“无事生非”。无事就会想入非非、无事就会不甘寂寞,于是乎传宗接代、借腹生子、找小姐等等稀奇古怪的想法,不断袭扰着吴某的思想,困扰着吴某的神经,也错误地指引着吴某的生活道路。自此,吴某经常出入非正常的娱乐场所猎艳,接下来借腹生子传宗接代的想法也不断涌上心头。终于在2005年10月份,经他人介绍吴某与一湖南籍的女士刘某相识,经过一番接触,两人混得烂熟,熟到了很快达成借腹生子的共识的程度。之后,吴某为刘某租房,一对“野鸳鸯”开始过起了同居生活,由吴某负担生活等全部费用。2006年11月份两人“爱的结晶”降生。
一个无辜的小生命,却因为他的可爱,反而导致他的非婚生父母在抚养自己而反目。作为母亲,刘某看着自己十分可爱的儿子,是越看越爱,越看越恋恋不舍,越看越不想履行把小孩交由吴某抚养的承诺。而吴某作为父亲因为小孩的可爱加上儿子可以传宗接代等因素影响,自然不能轻易将小孩交给刘某,更何况还有约定的共识。于是,吴某遂于2007年5月携家人到其租住的房内强行将小孩抱回家,此后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事已至此,刘某作为外地弱女子,深知抢是抢不过在本地颇有影响的吴某的,迫于无奈,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小孩,并由吴某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刘某均有配偶却非法同居生活,生育的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刘某已带着小孩离开余江回原籍生活。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