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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出14万托人找工作 因未果要求返定金
2009-12-02 21:14:28 来源:
原告李先生为清华博士生。据其诉称,2008年4月30日,和被告姜先生约定:委托被告在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工作安排事宜,成功后自愿支付被告劳务咨询费14万元,并事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约定事成后再支付剩下的12万;若被告未将工作安排办妥,则退回全部定金。但三十日后,被告并未帮原告找到合适的工作,曾分两次返还定金共计6500元。故李先生请求被告返还剩余定金13500元,并承诺额外支付被告1000元费用。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签字的《承诺书》。
被告姜先生则辩称,已经为原告的委托事宜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因2008年5.12大地震,全国上下都忙于抗震救灾,各单位基本停止了工作调动,李先生曾口头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找工作时间。且按经验和常识,李委托事宜也无法在三十日内办妥,因此《承诺书》中约定的三十日应属无效。此外,自己为委托事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将保留要求原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承诺书》中就委托事项、办理期限以及报酬事项都作了明确一致的约定,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鉴于蒋某已经退还定金6500元,且李先生自愿支付姜先生费用1000元,法院判令姜先生偿还李先生定金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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