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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人死 法院判赔偿
2009-10-07 18:57:39 来源:
明知对方饮酒过量仍劝其继续喝酒,结果致其酒精中毒猝死,死者亲属一纸诉状将劝酒者告上道县人民法院蚣坝法庭。
死者沈剑系原告吴云之夫、原告吴燕平之父,2008年5月30日,被告龙小明在道县蚣坝镇商业街办酒,沈剑前去祝贺。沈剑在中餐时喝了酒,晚上又与被告张文优、杨伟兆、魏喜龙、张文继、蒋学东、司机小李(随沈剑一同来的司机)同桌,该桌宴席摆放在被告周德庆家中。晚餐开始后,沈剑与同桌几被告相互敬酒。后被告周德庆在外吃完饭回到家中,见沈剑在其家中,旁人要求其敬沈剑的酒,周德庆出于礼节提出敬沈剑的酒。沈剑要求其喝入席酒,被告周德庆喝了少量的入席酒后,与沈剑共同喝了三碗酒,周德庆喝完酒后去卫生间吐了。后被告周瑞秀也提出与沈剑喝,沈剑也要求其喝入席酒,被告周瑞秀不同意,同桌的其他人见沈剑有些醉了,也劝说其不再喝酒,周瑞秀没有与沈剑喝。当晚沈剑共喝了八碗酒,后沈剑因酒醉摔到在地,被告龙小明、张文优等人将其送入蚣坝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送道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因急性重度酒精中毒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德庆、张文优、杨伟兆、魏喜龙,张文继、蒋学东及司机李某与沈剑同桌就餐,就餐期间相互都已认识。即因与沈剑同桌就宴这一先行为,依法产生了提醒和救助义务,沈剑在中餐喝酒后,晚餐时同桌的七人理应制止其过量喝酒,由于六被告没有尽到提醒和救助义务,放任其过量喝酒,当晚喝酒8碗,约4公升,至使其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几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沈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明知醉酒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其在中午饮酒后,晚上仍然饮了大量的酒,其没有控制饮酒,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因沈剑醉酒死亡,根据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共造成损失218109.22元。其中沈剑应自负85%的责任,被告周德庆、龙小明、张文优、杨伟兆、魏喜龙,张文继、蒋学东及司机李某等人,每人均同等负有对沈剑的提醒与救助义务,应承担其余的15%责任即32716元;沈剑死亡后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共同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二项合计为36716元。被告周德庆提出自愿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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