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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在救护车上 谁之过
2009-07-26 22:07:46 来源:
原平市闫庄镇闫庄村的村民田海霞,今年春节前夕产下一对龙凤双胞胎,就在全家人高高兴兴出院后的第四天,田海霞病情突然加重,情急之下全家人拨通了当地一家医院急救电话,然而在救护车驶往医院的路上,年仅27岁的田海霞不幸死亡。悲痛欲绝的田家人认为医院的救护措施不力导致田海霞加剧死亡,随后找到该院要讨个说法。
田家人找医院讨了个什么说法?田海霞之死与医院院前救护有什么关系?医院到底该不该负这个责任?让我们看看记者的相关采访。
病人 救护车上断了气
据田海霞家人介绍,2004年1月5日,田海霞住进原平市某医院,随后喜得一对龙凤胎。1月10日在医生告知身体状况基本恢复的情况下,田家人自动要求出院,然而到了1月14日凌晨3点多,田海霞身体突然出现不适,感觉有胸闷、气喘、呼吸困难的症状。情急之下叫来闫庄镇卫生院大夫张新建进行了初步的诊断,确认在现有条件无法救治的情况下,田家人拨通了当初生产医院的急救电话,该医院救护车于6点40分左右来到家中,但出乎田家人意料的是,只有大夫梁某和司机,没有护士同来,致使在以后路途中的护理工作全部由家属来完成。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梁大夫没有对病人进行任何诊断,只是给予了吸氧处理。在给氧时,违反操作规程,先戴面罩,后开旋纽,因为氧气过大将石化瓶里的水顺着氧气管喷进鼻孔。在行车过程中梁大夫一直坐在副驾驶位置,也没有针对病情实施输液或其它针对性的抢救措施,在汽车行至距离医院不到10分钟路途的时候,一直怀抱氧气瓶的病人的姐夫发现原来一直有气泡的石化瓶突然停止了冒泡,他赶快问梁大夫是否没有了氧气,梁大夫接过氧气瓶摇了摇,石化瓶依然没有气泡,梁大夫说:可能没有了。在判定氧气耗尽的情况下,梁大夫取掉面罩,对病人进行人工呼吸,这时病人尚且存活,等到达医院时,病人已死亡。
家属:院方急救有重大失误
田海霞的死亡给田家人带来巨大的悲痛,尤其是田母,看着年轻的爱女就这样消失,看着刚刚产下才6天的一对双胞胎,因男方无力抚养而送了别人,田母越发觉得女儿死得可怜,死得委屈,于是,料理完女儿的后事,田家人开始找医院解决问题,要求院方对田海霞之死承担一定责任。(注:据田家人介绍,田海霞死后,家属起初并不想将死者田海霞从医院拉走,在医院领导答应事后要如实填写抢救过程、解决问题后,且田母不忍心女儿死后再遭尸体解剖,田家人遂在当天晚上将田海霞尸体拉走。)
田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采访中田海霞的哥哥告诉记者,事后他们也咨询了多方,他们认为,在医院对田海霞实施抢救的过程中,医院有四点措施不当,第一,在接到急救电话后,院方仅仅派一名司机和大夫前去,没有医护同行;第二,在到达现场后,梁大夫虽然背着个医药箱,但连最起码的病情诊断都没有,在不问病人病情如何,不了解当时病情是否适合直接放到车上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将病人抬到车上;第三,在车上,作为惟一的大夫,梁某竟然坐到副驾驶座上,没能对病人的病发情况及时监护,这种职业态度很不道德;第四,在紧急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氧气瓶竟然没了氧气,导致病人中途丧失了最基本的求生之路,院方院前抢救准备工作如此不足,存在重大失误。
医院:我们不承担责任
对于田家人的指责,院方是什么态度?4月23日,记者随同死者田海霞的哥哥一行来到该医院,上午10时许,记者看到,对于田家人的要求,院方还是相当重视,院长表示,首先医院的抢救行为无可厚非,因为作为医院,他们不是120,没有必须接诊的义务,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考虑到病人的安危,医院紧急出车,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从道义上讲是好心尽义务;其次,田海霞在院方出车到拉回短短的时间内死亡,在医学性质上这就是猝死,猝死的原因有多种,但绝不是一个氧气所能挽救的,也就是说,即便有氧气,即使医生到场诊断,根据田海霞的症状,死亡的可能性也很大;同时院方表示,抢救途中,氧气瓶里没氧气的可能性不大,他们医院不可能如此操作失误,但当时氧气瓶到底是不是没了氧气,由于当时没有留下证据,因此尽管当事人一方肯定没氧气是事实,但也只能成为不解之谜。
医院自行进行院前抢救,那么医院的抢救设备如何,在记者的提问下,院长表示,院里为了加强急救措施,专门配备了两台急救车,当时在田海霞家属求救电话之前,院里已出了一台救护车,随后只能派出了这第二辆。不过院长承认,两台救护车,救助设备并不一样,第一台车里配备有氧气瓶、心电图机;第二台车只配备了一台氧气机,因此,在对田海霞抢救时,田海霞不可能得到用心电图机进行诊治的过程。那么为什么两台救护车配备标准还不一样,这方面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院长表示,目前我省没有统一标准,由于资金有限,他们也是尽最大能力去配置的急救设备。
说法
田海霞的死,医院到底该不该负责任?医院的说法能不能成立?医院的院前急救反映出一个什么样的现实问题,记者随后采访了省卫生厅及120急救中心的相关人员。
医院有一定的责任
山西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一位姓李的负责人表示,这个事件中院方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目前我省急救市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120急救中心,一种是许多医院设置的院前急救中心,医院院前急救与120不同,120大多情况下收费,是接诊必出车,但医院不收费,没有这个责任,也就是说没有必须接诊派车的义务。因此,这家医院在接到急诊电话时,他有告知病人不接诊的权利,他可以让病人拨打120急救中心的电话。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一旦接诊,即派车出诊,院方也就应该履行抢救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出车后,首先应医护同行,一线大夫必须是3年以上的全科大夫,见到病人后,要进行相关初步诊断,运送途中,医护人员应密切监测病人病情,直到将病人送回急诊室。在田海霞这件事情中,如果属实,这家医院接诊后的急救措施显然不当,应承担一定责任。
急救市场太“乱”———尴尬中的问题
如果说,在田海霞死亡事件中,原平这家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负有责任,那么这种责任的承担是硬性的还是道义上的,采访中记者发现这是一个尴尬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一个硬杠杠可以规范医院这种急救行为。
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一位姓乔的负责人曾向记者表示,病人家属不能将出现的意外动不动就扣在急救医院的头上,事实上各级医院的急救设备,抢救能力不一样,尤其是越到基层地市县越是落后,但医院肯定也是尽力在抢救,如果动辄把问题都归在120或急救医院上,那谁还敢接诊?这位负责人所表达的观点用心良苦,某种程度上是在呼吁社会及病人家属多理解院方。
但现实中,一旦出现问题谁来规范监督却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采访中记者曾向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要求了解我省对院前急救市场的具体规范性的措施,比如,院前抢救车设备应配备什么,接诊程序应如何,除较为规范的“120急救中心”以外,对于各级别的医院是否有相应标准的急救措施,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标准这么多年还是在采用1984年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科建设方案》,那里面好像应该有相应的急救措施及规范,当记者要相关具体文件时,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正在校对核印,具体文件一时拿不出来,记者终究没能看到这个执行了近20年的相应标准。
一位在120基层工作多年但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急救车上的配置,120急救车上必须配备常规的氧气,心电图机、简易呼吸机及抢救心肺复苏的相关药品;接诊程序上,必须保证医护同行,及时诊断,但这些是针对120的,至于120急救中心体系以外的这些医院,是不是必须也遵循这样的标准,好像没听说过。事实是,这么多年我省急救市场很不规范,说大一点,不仅是我省,全国各地都是一个样,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为了争抢病源,几乎所有医疗机构都想筹建急救中心,开设急救电话,承担院外急救工作,很多的院外急救工作本来最初由急救中心一家承担,但后来迅速扩展到各个综合性医院,甚至专科医院,企业医院,军队医院乃至社区医院,大家都在争取病源,进而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然而,老百姓并不了解这么多,大多数认为只要是急救中心就能高效率、严规范地完成任务,其实这里面显然是鱼龙混杂。
这位先生强调,院前急救,无论医院还是从业人员,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都应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如果没有统一规范的急救标准,也就无法监督衡量急救措施是否达标,这样很容易导致各家医院各自为政,出现问题后,不仅仅是医院与患者打起扯不清的官司,更重要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将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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