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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业务居间合同书
2009-04-21 15:56:25 来源:
国有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业务居间合同书
委托人:
居 间 人: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国有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代办相关手续合同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事项: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国有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手续代办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国有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手续代办合同的媒介服务。
第三条 居间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委托人按照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的面积每1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支付居间人佣金;居间人促成、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均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一)双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双方商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人无法履行合同的;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六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壹式四份,委托人及居间人三人方各执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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