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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不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2015-04-22 17:36:32 来源:
一 、什么叫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附随义务的类型有以下三种: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为告知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将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告知对方的义务。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协作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合同权利行使、合同义务履行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促使合同目的全面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指示义务、告知义务、提供义务、接受义务等。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二、附随义务不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第三是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因此,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认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约,而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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