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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2015-01-16 15:58:09 来源: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和订金仅一字之差,现实生活中极其容易混淆二者,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小编在此梳理下二者的含义及其区别。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订金,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理解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二者主要区别有如下四点: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订金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定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有一定限制,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鉴于此,还需要提及的是现实中也常常碰到的预付款以及意向金: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履约担保和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收受方出现违约只需要返还预付款并不双倍返还。意向金通常出现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是一种附条件的定金,非法律概念,在其转化为定金之前并不产生任何担保的效力。意向金通常是由中介收取的,买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表示其购买意向,卖方如果接受,则中介将意向金交付给卖方转为定金。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明确区分定金与订金及其他各类名目的款项,避免陷入日后维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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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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