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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货款)
2014-07-09 19:03:08 来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41号
原告:张志刚,男,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熊世松,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锦,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史军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刚诉被告唐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长刘伍雄、审判员龚国柱、代理审判员熊俊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世松,被告唐锦的委托代理人史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志刚诉称: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依约将货物送到被告处,被告予以签收,共计货款10,45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5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唐锦答辩称:被告开办的华胜五金厂与原告既不存在涉案货物的书面买卖关系,也从未购买过涉案货物,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涉案货款及利息,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东莞市大朗华胜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华胜厂)系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原告持有注明客户为“华胜”的出货单共16张,对帐单8 张,显示“华胜”于2011年1月至7月向原告购买五金制品,累计发生货款10,454元。对帐单无人签名,单号为A0008280的出货单没有收货方人员签名,其余送货单收货人栏下的签名有唐凤英、夏春雨、唐远利等人。单号为A0008280的出货单显示的价款为390元。诉讼中,被告否认唐凤英等人为其单位员工。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其华胜厂员工工资表及社保记录,以证实其是有唐凤英等员工,但被告表示企业已经注销,无法提交。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志刚提交的出货单、对账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唐锦系华胜厂的经营者,华胜厂又系个体工商户,故被告唐锦应承担华胜厂的义务。原告持有出货单等证据,主张在出货单上签名的唐凤英等人为被告经营的华胜厂员工,且送货单注明的收货单位亦为“华胜”。被告否认唐凤英等人为其经营的华胜厂员工,但经本院释明,被告未能提供员工工资表等以反驳原告主张。被告声称华胜厂已经注销,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即使华胜厂已经注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被告仍有在法定期限内保存工资台帐等企业会计资料的义务。被告不能提供相应工资表等证据以反驳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本院认定唐凤英等人为被告经营的华胜厂员工,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数额,应以有被告员工签名确认的出货单为依据,单号为A0008280的出货单没有收货方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单据记载的390元,应在原告主张的欠款总额中扣减。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总额为10,064元(10,454元-390元)。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被告应从原告交付货物时支付货款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货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志刚支付货款10,064元及利息(以本金10,0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1年12月29日起付至本判决所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志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元,原告张志刚承担3元,被告唐锦承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伍雄
审 判 员 龚国柱
代理审判员 熊俊峰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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