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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之一
2009-05-04 17:05:33 来源:
《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之一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如何理解
道县何女士来电问:2003年9月1日,她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由于鸡毛蒜皮的事情吵闹,有时甚至拳脚相向。2005年2月1日,何女士一人独自南下广东打工,此后至今未与吴某同居。请问:如果现在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否判离?
熊世松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条对离婚的途径、程序、法定条件以及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由于感情、性格等原因不和分居满两年即可适用该条款;一种理解认为,夫妻必须是由于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性格、工作、生活等原因分居满两年,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可适用。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本意,显然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因此,何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仅要提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还要提供夫妻关系确无各好可能的证据,法院方可认定夫妻确已破裂,因而作出离婚判决。(熊世松律师158183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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