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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婚姻关系被判无效
2009-02-21 20:33:53 来源: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婚姻关系被判无效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宣告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蒋某2004年1月在外打工时突发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月23日病情好转以后出院,但是医生嘱咐其继续服用药物2年以上。2007年1月,经他人介绍,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互相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在广东不同的地方打工,相处时间短暂,互不了解,2007年12月原、被告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按照农村风俗摆酒成亲,次年1月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前,被告蒋某及其父母均没有将被告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告诉原告及其家人,2008年2月被告蒋某的精神分裂症复发,原告立即通知被告父母,并一同将被告蒋某送医院治疗。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情况。此后,被告蒋某就回娘家一直养病,双方从此分居。2008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某及其家人明知被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却隐瞒精神病史和该病没有完全治愈的事实,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且婚后不久即病情复发,仍未治愈,依法应当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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