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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2009-04-14 11:06:44 来源:


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2009年3月6日,黄某(男)与陈某(女)登记结婚。2009年4月3月,在检查身体时,黄某发现陈某已怀孕两个月。在黄某再三追问下,陈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黄某认为陈某没有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欲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点评:《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作出上述规定,旨在保护特定期间妇女、儿童和婴儿的特殊权利。在上述期间,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的。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陈某怀孕在婚前,而不是婚后,其违背的是道德义务,不是夫妻法定忠实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规定,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批复》又规定,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本案中,陈某怀孕时婚姻关系尚未建立,还未产生夫妻忠实义务。婚前性行为,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因此,对陈某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根据《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在其怀孕期间,黄某不得提出离婚。当然,在《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消失之后,黄某也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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