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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借婚姻索要彩礼,男方婚后离婚可否索回
2009-04-15 09:07:44 来源:
女方婚前借婚姻索要彩礼,男方婚后离婚可否索回
基本案情:2008年3月,陈某(男)经人介绍与李某(女)相识,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李某父母以依农村风俗结婚需付彩礼为由,向陈某索要50000元。2008年11月,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8年12月,李某外出打工,以种种理由拒绝与陈某共同生活。陈某索要,李某及其父母均以彩礼系赠与为由拒绝返还。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0000元。
律师点评:我国是礼仪之邦,某些封建社会关于婚姻的不良风俗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与社会主义法制极不相容。李某父母借婚姻向陈某索要彩礼,具有买卖婚姻之嫌,称系陈某赠与,更是与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李某2008年11月与陈某结婚后,2008年12月便外出打工,并且拒绝与陈某共生活,明显具有假借婚姻骗取彩礼的目的,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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