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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东莞塘

2015-11-11 09:07:57 来源:


婚前财产协议/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东莞塘

婚前财产协议/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注意:

    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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