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塘厦律师清溪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如何理解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2010-02-28 09:54:39 来源:熊律师
如何理解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2008年5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为了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防止滥诉,并保证仲裁的公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解仲裁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度。
一、一裁终局的含义及意义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一裁终局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只要对裁决不服,都能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受任何限制。许多劳动者,往往因为拖不起时间,放弃合法权益的维护。相反,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理强势地位,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延”向劳动者履行义务,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及时维护的情况。
二、一裁终局的范围
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从第47条的规定可知,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1、小额仲裁案件,共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条的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且在第四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工伤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伤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另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l 小额案件的金额限制标准
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对小额案件的金额限制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北京市自2008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调整为800;上海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据了解,该标准在内地各省级行政区中最高。而深圳市目前特区内的月最低工资为1000元,为全国最高。
按照此规定,小额案件的金额限制标准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分别为9600元、11520元和12000元,即金额在上述范围内,且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种类型的案件,均在一裁终局的范围内。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在一裁终局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以其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这些国家劳动标准都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规定,标准非常明确,为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仲裁效率,在调解仲裁法中被列为一裁终局的案件。
三、一裁终局的除外规定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有除外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此处的除外规定,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关于诉讼主体的除外规定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此条,劳动者一旦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该仲裁裁决即失效。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裁决是先生效,而因劳动者的提起诉讼而失效。这显然与非一裁终局的仲裁案件中裁决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导致裁决自始至终未生效有明显的不同。
此条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只有劳动者才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而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了限制。
2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对一裁终局案件采取的司法监督措施,主要是针对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失效,此时当事人(注意: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调解仲裁法在第四十七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具体地规定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同时在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又规定了除外条件,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不但提高了仲裁的效率,而且维护了司法公平。
以上由东莞劳动律师熊世松律师整理
东莞劳动律师熊世松律师咨询热线:15818390007
E-mail:LS0769.COM
QQ:108869867,539877849
办公电话:0769-82079555-206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路龙涛居二楼
律师事务所: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