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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伤保险简介
2009-04-16 22:49:41 来源:
●什么是工伤保险
社会工伤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政府制定办法, 社会保险部门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当员工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时,由社会保险部门为伤者和死者直系亲属提供医疗服务、经济补偿等物质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在东莞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投保。
●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征集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和不同行业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5~1.5%的比例计征,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所缴纳的保险费划入基金专户24小时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属工伤保险范围
1、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领导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5、员工按正常路线上下班途中或出差外勤期间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6、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7、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猝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9、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社会工伤保险处理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部门(遭遇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的,应同时报告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社会保险部门对员工的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填好《工伤事故报告表》交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备案。单位如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仍不通知社会保险部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2、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单位须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部门职工因工伤残鉴定办公室,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对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程度等级。
伤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携带社保部门开具的评残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残情及面部的彩色3R照片2张,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
领取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呈批表》,并提供指定医院的(1)就诊介绍信;(2)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3)出院小结;(4)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5)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3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3、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到单位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单位按员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
死者家属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死者的善后(火化)事宜后,持有效的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到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的负担及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70%,单位负担30%; 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按卫生部对公费医疗现行规定执行,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三分之二,伤者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2)员工工伤医疗开始到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其工资和工资性补贴由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按时支付。
(3) 工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残废,必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之必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其购置、安装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所有康复器具均应采用国产普通产品。
(4)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因工残废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残废等级享受相应的残废待遇。
(1)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标准如下:
一级 24个月 六级 15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七级 12个月
三级 21个月 八级 10个月
四级 20个月 九级 8个月
五级 18个月 十级 6个月
(2)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以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发给残废退休金至死亡为止。
一级 月平均工资数90%
二级 月平均工资数85%
三级 月平均工资数80%
四级 月平均工资数75%
(3) 残疾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嗽、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60%。
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4)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员工本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5) 在职员工因工残废旧伤复发时,经单位申报,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
(1)发给丧葬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3)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 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者, 按50%发给。孤老及孤儿按上列标准的150%发给。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理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瞒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参加或缴交,逾期不缴的, 按日加收2‰滞纳金。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才补交工伤保险费的,一切待遇由本单位按规定支付,并向社会保险部门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2、单位隐瞒伤亡事故,提供假数据资料,社会保险部门处以该单位年应缴保险金5%的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于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对冒领工伤待遇的,除如数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可按非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
●工伤保险争议的申诉与仲裁
1、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2、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3、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或单位,对社会保险部门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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