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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8月1日起,在新会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改为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 缴费个人应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缴费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社会保险费。 养老、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上下限不变,即以2003年区人平工资987元为基数,缴费工资上下限为592元-2961元。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以2004年区人平工资1137元为基数,缴费工资上下限为1137元-3411元。
二、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 养老保险费25%,其中:单位17%,个人8%; 医疗保险费8.5%,其中:单位6.5%,个人2%。 工伤保险费1%,单位全额负担; 失业保险费3%,其中:单位2%,个人1%(农业粮户口不用缴交个人部分) ; 生育保险费0.5%,单位全额负担; 养老、生育保险费按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征缴。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我区人平月工资为基数征缴。
三、社保费的申报 1.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每月的15日前向所属的地方税务机关(会城税务分局及各镇地方税务所)申报缴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 2.首次参保的单位、自谋职业者先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再到所属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费,同时还必须填报《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作为存档基本资料。 3.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若发生人员变动(包括增员、减员、退休)、缴费工资变动、户口性质变化,在进行综合申报的同时,还应据实填报《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四、社保费缴费方式 1.原则上缴费单位、缴费个人须按地税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缴费专户,以便于实行银行扣缴。 2.特殊情况下,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也可采取缴纳现金或转帐支票的方式缴纳社保费。 3.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后应取回社保费缴费凭证并妥善保存。
五、社保费缓期缴费的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到所属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缴费,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缓期缴纳申请表》,由所属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报区局主管局长审批,可以缓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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