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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间
2009-02-21 10:14: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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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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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10日,由企业进行申报;市医保中心自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以银行转帐方式拨付给单位;单位经办人于申报次月1-10日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复核后的有关审批表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原参加行业统筹在宁单位。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城镇职工和非城镇职工。 ⑴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费率按月缴纳。根据待业风险类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将用人单位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0.7%,二类0.5%,三类0.2%。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1、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职工与企业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向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而中断生活来源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和“无责任补偿制”,工伤保险费有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企业要携带《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因工工伤〈亡〉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表》、《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凭证》、《职工工伤伤残鉴定表》、《工伤认定书》等材料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可以享受。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不再发给;伤亡职工或者其亲属已领取了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或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也不再发给,若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职工本人工伤(亡)时缴费工资计发;伤残职工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辅助器具的,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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