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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间

2009-02-21 10:14:01 来源: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间

  工伤保险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10日,由企业进行申报;市医保中心自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以银行转帐方式拨付给单位;单位经办人于申报次月1-10日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复核后的有关审批表格。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原参加行业统筹在宁单位。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城镇职工和非城镇职工。
工伤认定范围

  ⑴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⑵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的;
  ⑶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⑷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⑸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⑹参加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的;
  ⑺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⑻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以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⑼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费率按月缴纳。根据待业风险类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将用人单位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0.7%,二类0.5%,三类0.2%。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享受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本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为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伤津帖,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企业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4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职工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54个月发给。
  3、按规定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抚恤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企业与职工对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处理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职工与企业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向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而中断生活来源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要缴费

  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和“无责任补偿制”,工伤保险费有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企业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企业要携带《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因工工伤〈亡〉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表》、《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凭证》、《职工工伤伤残鉴定表》、《工伤认定书》等材料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并已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可以享受。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不再发给;伤亡职工或者其亲属已领取了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或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也不再发给,若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的计发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职工本人工伤(亡)时缴费工资计发;伤残职工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伤残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报销费用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辅助器具的,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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