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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时效享受待遇不打折
2009-02-19 20:01:38 来源:
陈某是四川一建筑公司工人。2003年4月他在施工中负伤,公司把他送往医疗救治,医院在他体内固定了钢针,要一年后取出。一个月后陈某出院休养,2004年5月陈某再次住院做手术取出钢针,两次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均由单位借支。陈某在2004年第二次出院后,通过向劳动保障咨询,得知自己工伤认定已过时效。他申请伤残鉴定,2004年9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七级。陈某拿到伤残鉴定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11月,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工伤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伤待遇。12月,陈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遂作出“关于陈某受伤性质认定,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效(一年),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陈某的仲裁申请,在庭上陈某辩称,他在建筑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事实存在,公司也支付了医疗费,现伤残鉴定为七级,公司理当按照工伤规定,支付七级伤残相关待遇。某建筑公司则认为,陈某受伤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此外陈某伤残事故发生一年多,已经超过六十日的仲裁申诉时效,仲裁委不应以工伤待遇争议此案。
仲裁庭调查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某受伤后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按照“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从本案情况看,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负伤后,单位采取了及时救治措施,也支付了医药费,陈某因工负伤客观事实存在,双方对因工受伤并无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认定超过时效为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关于仲裁申请时效问题,仲裁庭认为,仲裁申诉时效是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送达申诉人之日算起,因此陈某的申诉时效并未超过规定的六十日。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陈某各项工伤待遇38163元。
仲裁庭调查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某受伤后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按照“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从本案情况看,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负伤后,单位采取了及时救治措施,也支付了医药费,陈某因工负伤客观事实存在,双方对因工受伤并无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认定超过时效为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关于仲裁申请时效问题,仲裁庭认为,仲裁申诉时效是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送达申诉人之日算起,因此陈某的申诉时效并未超过规定的六十日。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陈某各项工伤待遇38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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