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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电杆立路中 电力、公路共担责

2009-10-07 18:39:58 来源:


夺命电杆立路中 电力、公路共担责

  道路拓宽了,原来躲在路边的电线杆却未搬迁,立在了路中间,引发了一起当场致人毙命的交通惨案。死者的7岁儿子和年迈父母愤而将电杆和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告上法庭。

    2008年7月18日上午,30岁的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宽阔的株洲市至渌口镇的省道S211线上,车后驮着一只活狗和一只死狗。11点50分许,当摩托车行至渌口镇王家洲村六车道宽达28米的路段时,竟撞在一根竖在路中间的电线杆上,朱某当场死亡。

    原来,竖在公路上酿成这场悲剧的电线杆属株洲县电力局所有,以前就安装在此,原来在路边,后来21米宽的路面按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改造为28米宽的道路后,电线杆因种种原因未搬迁,沿线数根电线杆已位于S211线的非机动车道位置。

    本来在路边的电线杆竖在了路中间,变成了“马路杀手”。朱某近亲属认为,马路中间的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负事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电力局、公路局应担责。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局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及时搬迁电线杆,亦不采取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法定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株洲县公路局系该路段的管理者和养护人,有确保路面畅通运行法定职责,对路中间的障碍物有清除义务,故应与电力局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对朱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9万余元的损失,由电力局、公路局连带赔偿40%即157000元,另赔偿原告方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朱某驾车疏忽大意,未尽驾车安全防范义务,自负6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朱某近亲属表示满意,但是两被告均认为其不需担责。电力局上诉称,道路扩建部门应在施工前征得电力部门同意并协商好搬迁补偿事宜后才能施工,而本案扩建部门未履行上述协议,应由规范在后者即扩建部门承担责任;公路局上诉称,路两边各3.5米是城市道路附属配套设施,其管理者不是公路局。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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