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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提供女儿虚假年龄 糊涂父亲伪造证据被判刑
2009-02-18 15:31:30 来源:
2008年被告人李留闯的女儿李丽(化名)因介绍卖淫案被抓。根据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李丽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符合起诉条件。但在审查起诉时,被告人李丽的父亲李留闯找到公诉机关,拿出一份旧式户籍证明,证明女儿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12月16日,与公诉机关移送的户籍证明不一致,表示李丽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公诉机关专程来到李丽的老家进行调查,通过走访当地村干部和李家邻居,了解到李留闯曾经拿着写好的证明材料到大队盖章和要求邻居签字,有的邻居不会写字,李留闯就先签好字,然后让别人摁手印。而给李丽办理变更户口的民警称当时办理时并不知晓李丽被刑事拘留。为了慎重,公诉机关还对李丽进行了骨龄鉴定,鉴定结论为综合评定李丽的年龄应在18±1周岁范围内。公诉机关据此对李丽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在法院开庭过程中,李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自愿认罪。但李留闯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女儿的出生日期与公诉机关移送的户籍证明不一致,表示李丽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李丽却在法庭上承认公诉机关移送的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是她真实的出生日期。
为了查明该证明的正确性,公诉机关再次来到河南进行调查,对出生证明上盖章的卫生院进行调查。卫生院的负责人表示出生证明不像本院颁发的,看上去不像真的,因为真的水印很突出,而这份出生证水印是平的,而且没有登记日期,此外纸的质地也和真的不同,而且这份证明上的日期是1991年,而当时上蔡县没有出生证明。医院也没有存档。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法院对李留闯的证据不予采纳,认定李丽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李丽表示服从判决,而李留闯坚持李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认定李留闯没有上诉权,上诉不成立。
鉴于李留闯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留闯完全否认公诉机关对他的指控,对于公诉人提供的当地干部、村民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李留闯以“无稽之谈”“根本没有道理”等字眼来否认证据的真实性。李留闯甚至表示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不能做为证据,他还当庭表示,他们当地派出所经常把孩子的出生日期搞错,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这个案子里,不是证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留闯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及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意图隐匿罪证,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留闯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留闯的辨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昌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留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李留闯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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