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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在班车上抢劫获刑11年

2009-10-07 18:39:08 来源:


八年前在班车上抢劫获刑11年

 9月27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欧胜红犯抢劫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欧胜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1年4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欧胜红伙同同案人胡平亮(已判刑)在郴州坐上郴州市至汝城县的班车准备到宜章县瑶岗仙。在班车上碰到原来打工相识的谭五(化名),被告人欧胜红从与谭五谈话中得知,与谭五同路的陶六(化名)系浙江省人,准备到汝城投资办厂,而且身带手机,可能蛮有钱,顿起歹意,遂向同案人胡平亮提出抢被害人陶六的钱,并商量好到“冬草坞”下车的时候抢。当班车行驶到汝城县山田坳“冬草坞”路段时,被告人欧胜红及同案人胡平亮叫司机停车,被告人欧胜红抓住被害人陶六的衣襟说“你欠我的钱,还钱来”,被害人陶六说:“我不认识你们”,同案人胡平亮便手持事先准备好的空啤酒瓶朝被害人陶六头部砸下,被告人欧胜红又用拳头打被害人陶六头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六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陶六被迫交出其钱包(内有现金2100元)给被告人欧胜红,之后,被告人欧胜红与同案人胡平亮下了班车并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欧胜红及同案人胡平亮各分得赃款1000元,余下的100元两被告人共同消费掉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胜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欧胜红在共同抢劫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欧胜红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欧胜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胜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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