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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树苗叔侄生怨 硫酸伤人法理不容

2009-10-02 11:25:16 来源:


祸起树苗叔侄生怨 硫酸伤人法理不容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句话用在罗声绪身上是再合适不过了。因几棵树苗引起的纠纷,他把一瓶硫酸泼向了自己的侄子,造成侄子严重伤残,并把自己送进了牢房,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悲剧。9月28日,广西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商事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罗声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奕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4517.9元。

    罗声绪与罗奕军是同堂叔侄关系,且相互为邻。2008年4月8日,罗奕军发现其父种植在山岭上的按树苗被人拔掉几棵,认为是素有矛盾的堂叔罗声绪所为,遂在罗声绪家门口路边候其归来要问个明白。当晚19时许,罗声绪从外回来,罗奕军上前质问罗声绪,二人遂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罗奕军推搡了其叔。被侄子如此对待,罗声绪顿感脸上无光,一气之下,想起家中存有一瓶硫酸,即返家拿硫酸意图报复。当罗声绪拿着硫酸走出来时,其子与罗奕军正在争吵,其遂用力将硫酸往罗奕军身上泼去,造成罗奕军身体大面积烧伤,左额部、左面部及左颈部烧伤,疤痕面积占面部面积20%,左眼球缺失,左眼睑外翻畸形,左耳廓大部分缺失,肩背部、双上臂及左大腿下段烧伤疤面积约13%。在此过程中,罗声绪及其子亦不同程度被烧伤。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罗奕军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之后,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奕军亦随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声绪使用泼硫酸的方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罗奕军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依法应予以赔偿,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双方的过错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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