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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遭调戏 “90后”出手伤人投案自首获判缓刑
2009-10-02 11:22:17 来源:
9月29日,广西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女友遭人调戏后致人重伤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梁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梁校(又名梁坤,外号叫“大头”),男,1991年5月16日(农历4月初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县禄峒乡凌准街。2009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校送其女朋友陈某梅回家途中,遭到新靖镇吉坡村排龙屯男青年言志剑(被害人)、许先柒、黄波等用语言进行调戏。
随后,被告人梁校找来其朋友范柏等人去追打言志剑等人。追到城中路与凤凰路岔路口时,范柏称认得人不打了,于是大家往回家路上走。被告人梁校等人返回到城中路意和酒楼附近,碰到言志剑、许先柒、黄波以及其叫来的带着长刀的同屯赵贤阜、阿坤等人。双方狭路相逢,互相打起来。在靖西县人民会堂后面,言志剑被梁校的朋友砍伤。之后,双方逃离现场。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言志剑人体受的伤为重伤。2009年6月1日,被告人梁校到靖西县公安局新靖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校于1991年农历4月初3日出生,在户口登记时也是按农历日期登记。按照公历来推算,被告人梁校于1991年5月16日出生。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校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校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在对被告人刑事处罚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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