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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案件中自首问题的问答/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东莞清溪律

2015-11-18 13:09:01 来源:


有关刑事案件中自首问题的问答/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东莞清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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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自首情形的认定是存在一定复杂性和争议性的。因此,笔者在此以问答方式对自首的具体认定作简单说明。

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下列情形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不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大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几种特殊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要求: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什么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所谓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指正在侦察、起诉或者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均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实施的非同种犯罪事实。

 

什么是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或者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重要证据之时,仅凭工作经验或者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者调查。此类准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向来最具争议,一般可分为四种情形把握:

1、在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犯罪事实,但尚不清楚何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公安或者检察人员仅凭工作经验或者个别线索对某人或某几个人有所怀疑而作询问,犯罪嫌疑人经政策教育后出于主动认罪的心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以自首论。

但公安、检察人员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现有证据表明的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已将其列为所查询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其自身经公安、检察人员多次盘查而难以自圆其说,最后才作如实供述的,只能作为坦白罪行认定,酌情给与从轻处罚;

2、对于刑法中明文将持有行为规定成罪的犯罪而言,如过公安人员、治安联防队队员等在公共场合因怀疑某人非法携带违禁品而对其进行一般查询时,其能及时交出随身携带的毒品、枪支弹药或者假币等非法物品并作供述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如果上述人员在一般查询中不作交代,被带入民警室或者公安机关等特定场所后被勒令交出或者搜出上述非法物品后才作如实交代的,一般只能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3、对于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如果其被询问的时间或者顺序有先后之分,只要在第一次被询问时就能及时交代共同犯罪事实的,均可以自首论;

4、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劫等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窝藏、转移或者销售赃物过程中被查获,其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劫等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以自首论。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犯罪以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负责人拒不到案的,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罪行的,则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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