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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东莞塘厦律师事务
2016-02-15 11:00:34 来源:
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东莞顾问律师熊世松15818390007
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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