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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3 18:33:29 来源:
关于防范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法律意见书
致各有关单位:
暑期是少年儿童轻松快乐的时候,也是少年儿童脱离监管意外死亡事故多发的时期。据统计,在各种意外死亡事故中,溺水死亡是儿童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全国平均每年有近3万名儿童溺水死亡,每10个意外死亡的儿童中有6个是因为溺水身亡的。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家庭的悲剧,同样也给河道、水库、水塘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每年,总有相当一批单位因此而被投诉、甚至被起诉。这些单位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富有社会责任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此提出以下法律提示与建议。
一、水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会因其管理人的身份而对溺水死亡事故负有责任
对于民事损害后果,除了一般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父母家长等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的,但也与对河道、水库、水塘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基层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大的关系。
1、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因其是河道的管理主体而对发生在其管理的河道中的溺水死亡事故负有责任。
2、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因其是水库和水塘的所有人、使用人而对溺水死亡事故负有责任。
水塘的所有人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人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同时所有人即为管理人,当所有人和使用人不相同时依照承包合同等确定管理人。水库的所有人一般为国家,有的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
二、水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等管理人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对溺水死亡事故负有责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是处理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律有直接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第二,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第三,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衡量。
三、防范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法律风险的措施与建议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青少年儿童暑期安全的管理,有效杜绝、减少少年儿童溺水事故的发生,减少有关单位的法律风险,结合上述法律分析,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妥善处理该问题的重要性。每年暑期,儿童溺水死亡的新闻总是不断,而死亡儿童相应所在地的基层管理单位通常被扣上不负责任的“帽子”,于是便免不了卷入诉讼或耗时长、关系复杂的协商谈判。与此同时,各地电视台的各种新闻时评栏目往往对此类事件予以报道、评论,这更影响了相关单位的社会形象。为此,不论从各单位的应有职责,还是自身利益和形象,都应当对此问题有高度的思想认识。
第二、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少年儿童及其家长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如在各单位辖区内分发提醒家长尽到监护职责的传单,特别注意加强外来务工子女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组织各单位辖区内的青少年儿童进行集体教育,普及游泳知识、救助措施等安全常识,可以通过录像、讲座等方式。
第三、要本着“明晰产权,明确责任”的原则,分别情况,进一步明确河道、水库和水塘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要明确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河道、水库和水塘正常的维护和管理,从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强烈建议有关管理主体,有针对性的对危险区域采取相应措施,以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1、所有河道、水库和水塘周边,均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2、在危险的河道、水库和水塘周边,要加装能够足以防止少年儿童不慎落水的防护栏杆等;3、对存在溺水安全隐患的河道、水库和水塘周边要安排人员经常巡逻,特别是在少年儿童最易下水玩耍的时段,更要加派人手。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
熊世松律师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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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35栋112-114号(东莞市第三法院对面)
熊世松律师咨询热线:158183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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