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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醉驾第一案一审判缓刑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2011-06-26 10:13:03 来源: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越法宣 报道 昨天上午,越秀区法院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首日广州发现的首名醉驾男子进行一审宣判,因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据悉,这也是醉驾入刑以来,广东省第一宗醉驾缓刑案。
配合检查认罪态度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信于喝醉酒后驾驶朋友车辆途经环市中路广州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司法鉴定,周某信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29.8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考虑到被告人酒精含量超标较低,被查获时神志较为清醒,积极配合警察接受各项检查,驾驶过程未发生任何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前无任何犯罪及交通违法记录,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受到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对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宣判后,现场旁听的人大代表反映,醉驾缓刑符合刑罚要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醉驾处罚防止“一刀切”
随着全国范围内醉驾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快判”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醉驾案一律以定罪量刑提起公诉,最高院则认为不宜对醉驾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各方对此讨论热烈。
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虽然醉驾入刑规定酒测达到80mg/100ml即构成,但也要区分具体的情况。目前,相关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届时将对各种情况进行明晰。
据法院介绍,此次醉驾缓刑宣判是对醉驾入刑以来的一次大胆尝试。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周某信不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也因此受到了吊销驾驶证及五年内不得重新取证的行政处罚。法院建议,今后对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好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与标准,防止“一刀切”引发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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