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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票制的罪与罚:收费主体与车主究竟是何关系?

2011-06-22 22:09:17 来源:


年票制的罪与罚:收费主体与车主究竟是何关系?

年票收费的主体是市路桥收费所,它隶属于市路桥建设开发总公司,而这家企业收费后开具的又确实是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票,那么,它到底是企业还是行政部门呢?

    对于这个问题,有专家表示,如果这项收费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市路桥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具有收费权利的。

    市委党校副教授王学敏:“在我们行政法里面,确实有一种叫做法规授权,或者叫行政委托,两种方式可以将行政行为通过授权的方式或者委托的方式,由公司来履行,由公司来完成。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必须是行政机关,企业甚至个体户都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但前提是必须有法规的授权。”

    《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中第三条规定:收取年票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这就意味着市桥梁开发总公司获得了收取年票费的法规授权。不过王教授说,行政授权必须是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而目前这个《实施办法》并不具有授权行政许可的权限。

    市委党校副教授王学敏:“目前为止,东莞市政府申请较大的市也还没有获得通过,所以说东莞市政府目前为止没有立法权,没有立法权,它出台的实施办法就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规,他是否有权限授权这个公司去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个变成一个疑问。”

    曾因“年票费与年审挂钩”而起诉市交警支队的常平货运公司老板蒋明亮(化名)也有自己的理解。

    货运公司老板蒋明亮:“这个路桥费是谁收的,我看了一下,是路桥什么公司收的,这是一个内资法人,我也是内资法人,我们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债务,或者经济纠纷问题,为什么你交通局来充当追债公司的角色,为什么你交警队也充当收债公司的角色,这是个问题。”

    对于车主们普遍质疑的问题,王教授认为,目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市路桥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

    市委党校副教授王学敏:“如果一开始,我们的立场就是行政行为的话,那么政府之间相互配合完成一个事情,不存在政企不分或者行政行为干预民事行为,如果他那种收费是一种民事收费,是买卖关系,那么我们政府去帮助他、协助他,就会存在政府去干预民事法律行为。”(记者:沈明涛 刘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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