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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侦民警的基本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 1、刑侦民警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文明执勤、热情、礼貌待人、尊重人民群众的 风俗习惯,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2、刑侦民警遇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群众提出解决纠纷的正当要求,应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3、刑侦民警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警清廉,爱岗敬业,严禁 耍特权、以权谋私、以案谋私。
4、严禁刑讯逼供或变相体罚、虐待人犯,不得采取骗供、诱供、指供等手段获取供词和证 言。
5、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6、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7、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有关人员的贿赂,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8、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和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9、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和单位,严禁参加饮食、娱乐场所的经 营或者充当保护人。 10、刑侦民警有上述第3-9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诫或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种类及立案标准。 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精神,刑侦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114种案件, 常发的主要有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毒 品犯罪等。几类常发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分别具有下述各种情形。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或过失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行凶报复致人轻伤以上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公私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7、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岁 幼女的。 8、盗窃案:盗窃公私财物折款人民币400元以上的,或者撬盗保险柜、连续撬 门破锁多户, 以及其他作案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9、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折款人民币400元以上的。 10、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400元以上的,或抢夺枪支、弹药的。 11、拐卖妇女、儿童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12、走私、制造、贩运毒品案: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的。 三、治安部门管辖的六类95种刑事案件及立案标准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及立案标准 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人实施了买卖、运输核材料行为之一。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人实施了各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行为。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之一的。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人实施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之一的。 5、丢失枪支不报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人丢失枪支不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人非法携带炸药1000克以上、雷管50枚以上、管制刀具20把以 上、枪支、危 险物品等,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7、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立案标准: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立案标准: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9、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立案标准: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立案标准: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及立案标准 1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品案件 立案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13、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立案标准:出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14、生产、销售劣药案件 立案标准:已造成严重危害。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 立案标准:出现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的危险。 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立案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之一的。 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件 立案标准:造成严重危害。 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件 立案标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件 立案标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件 立案标准:后果严重。 21、走私淫秽物品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仍实施运输、邮寄或携带其进出境的行为 。 22、侵犯著作权案件 立案标准: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 立案标准: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24、强迫交易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件 立案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26、倒卖车票、船票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及立案标准 27、强迫职工劳动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侵犯财产案件及立案标准 28、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9、破坏生产经营案件 立案标准:破坏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较大的。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及立案标准 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3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 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34、聚众斗殴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且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35、寻衅滋事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件 立案标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3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件 立案标准:具有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之一的。 3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件 立案标准: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39、聚众淫乱案件 立案标准:出于淫乱动机而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件 立案标准:故意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41、赌博案件 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行为的。 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43、故意损毁文物案件 立案标准: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 单位的行为。 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45、过失损毁文物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的。 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 立案标准:(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 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 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怀疑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 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 措施的。 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行为后果严重。 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 立案标准: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49、非法组织卖血案件 立案标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50、强迫卖血案件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 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 53、医疗事故案件 立案标准: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54、非法行医案件 立案标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 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 立案标准: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 立案标准:实施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之一,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 立案标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 立案标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立案标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运输、出售上述动物及其 制品的。 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涉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立案标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 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63、非法狩猎案件 立案标准:在禁猎区、禁渔区狩猎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 64、非法占用耕地案件 立案标准:非法占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65、非法采矿案件 立案标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证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且经责令停止 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66、破坏性采矿案件 立案标准: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 立案标准:具有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之一的。 68、盗伐林木案件 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目前标准: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 69、滥伐林木案件 立案标准:10立方米或幼树350株以上。 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71、组织卖淫案件 立案标准:组织他人卖淫。 72、强迫卖淫案件 立案标准:强迫他人卖淫。 73、协助组织卖淫案件 立案标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 立案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5、引诱幼女卖淫案件 立案标准: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76、传播性病案件 立案标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 77、嫖宿幼女案件 立案标准: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7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 0—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100 0张以上;(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4 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2000张 以上;(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象达10—20场次 以上;(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10000元以上的。 7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件 立案标准: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和音像制品版号出版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80、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立案标准: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达300—600人次或者造成 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件 立案标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达15—30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2、组织淫秽表演案件 立案标准:组织进行淫秽表演。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及立案标准 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件 立案标准:明知是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 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件 立案标准: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件 立案标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 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件 立案标准: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8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 8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 8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9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件 立案标准: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经侦部门管辖的74种刑事案件 1、走私假币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件;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 6、妨害清算案件;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件;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 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件;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 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件; 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件; 14、伪造货币案件;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件;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件; 17、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18、变造货币案件;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件;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件; 21、高利转贷案件; 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件; 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件; 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件; 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件; 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件; 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件; 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 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件; 32、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3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 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件; 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件; 36、逃汇案件; 37、洗钱案件; 38、集资诈骗案件; 39、贷款诈骗案件; 40、票据诈骗案件; 41、金融凭证诈骗案件; 42、信用证诈骗案件; 43、信用卡诈骗案件; 44、有价证券诈骗案件; 45、保险诈骗案件; 46、偷税案件; 47、抗税案件; 48、逃避追缴欠税案件; 49、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5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 5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5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5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 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 5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 57、非法出售发票案件; 58、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 61、假冒专利案件; 62、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 64、虚假广告案件; 65、串通投标案件; 66、合同诈骗案件; 67、非法经营案件; 6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 69、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 70、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 71、逃避商检案件; 72、职务侵占案件; 73、挪用资金案件; 74、挪用特定款物案件。
五、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制度。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 他们回避。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4、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 5、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接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一)受案、立案 1、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应当立即受理,如实登记,不得推诿,更 不得态度生硬,出言不逊。 2、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向报案、控告、举报人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 写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报警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备查,第二联移交给案件管辖部 门,第三联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收执,回执中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及接警电话 号码。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现场的,处警民警应在现场填写《报警登记表》并将第三联交给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接警单位应在3日内将第三联交给当事人收执。 3、对于不属于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告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刑侦部门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 送主管机关。 4、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 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 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 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就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 书面通知控告人。 6、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 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 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7、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8、公安局及其刑侦等部门要加强对如实立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不受理群众报警、控 告、不如实立案或不破不立等情况,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取 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 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2、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 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需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负责本案侦 查的指挥人员。 3、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 对人身进行检 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 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 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 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5、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 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三)搜查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 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4、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 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 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扣押物证、书证。 1、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 以强行扣押。 2、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 件。 3、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 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 特征 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 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 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原主。
(五)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2、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4、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 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1、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有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3、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 利; 4、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5、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他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7、有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修改或者请求自行书面供述的权利; 8、有辩认物证和要求重新鉴定物证的权利; 9、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10、有知道讯问他的侦查人员姓名的权利; 11、有知道自己行为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八、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1、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3、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4、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的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对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即:(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 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 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有权申请 他们 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6、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时,询问笔录应交给被害人核对或者向他如实宣读。如记录有差错 或 者遗漏,应当允许被害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被害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 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 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说明。 7、被害人可以请求自行书写陈述,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害人亲笔书写陈述。被 害人应当在亲笔陈述的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 8、询问中,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9、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 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九、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1、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人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 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3、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 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 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 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 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遵守会见场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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