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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黑老大”一审获刑20年
2009-12-05 20:06:28 来源: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刘鸿波 通讯员 王创辉)2006年起,王琳网罗、纠集一帮社会闲杂人员,盘踞在东莞长安镇上沙社区,放高利贷、收保护费、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有组织地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2009年12月4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琳涉黑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琳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另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3年。
为非作恶 称霸一方
法庭上,几名被告人均宣称自己认识王琳的时候并不知道他是黑社会,只是一些朋友聚会,并不是有领导有组织的犯罪,自己并没有加入黑社会,希望争取宽大处理。
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起,被告人王琳为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网罗、纠集一帮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琳为首,马某7人为骨干成员,李某等7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犯罪集团已形成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通过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充当打手等暴力手段以及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过假生日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以安排玩乐、帮助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同案、发工资给看赌场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等多种形式,用于支持、维持该犯罪组织的运转。
该犯罪团伙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一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理发店、药店、饭店、美容店等各种商铺的老板以及二手房东等不同群体的群众、百姓,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身犯8宗罪 黑老大一审获刑20年
当天上午,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琳等19人进行了一审宣判。
王琳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等8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马某等14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19年不等。而其余4人虽未涉黑,但因犯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罪,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到3年不等。
宣判结束后,王琳表示认罪,不打算上诉,并称自己是年轻不懂法,才做了那些违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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