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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员工索赔83万 劳动仲裁获赔75000元

2009-11-18 19:21:13 来源:


工伤致残员工索赔83万 劳动仲裁获赔75000元

 83万索偿款能否追讨?近日,记者了解到,一男子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因而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赔偿工伤损失,伤残津贴等赔偿金合共83万多元。

    伍某于06年3月入职上坑村某塑胶制品厂,开始在厂里当装厢工,后来调到再生部工作, 08年3月份的一天,伍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器过程中不小心被机器压伤了右手五个手指,住院期间的治疗费、伙食费由厂方支付,后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今年的1月17日,厂方一次性赔偿伍某75000元并作除名处理的决定。伍某认为是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分局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厂方支付赔偿工伤损失,伤残津贴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合共83万多元。

    常平劳动分局仲裁庭接到伍某的申诉,马上立案开庭。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当安排力所及的工作。但经审理查明,伍某休养出院后继续在厂里工作,只打卡不班,08年11月前仍按月领取工资。08年12月3日,厂方安排伍某从事挑选胶粒比较轻松、力所能及的工作,要求其15天内依时回厂上班,而伍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以旷工15天为由对伍某作除名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伍某要求厂方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代通知金的申诉请求得不到支持。关于工伤待遇问题,由于厂方没有为伍某参加社会保险,应负责支付伍某各项工伤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厂方须支付伍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58265元,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伍某已自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款75000元,超过了法定赔偿标准,因此,对于伍提出的工伤损失及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等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伍某只得到已领取的75000元。(记者 陈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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