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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驾车撞死人 司机被判入狱一年半
2009-11-17 09:01:18 来源: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刘鸿波 通讯员黄彩华)雨中驾车撞死一名路人蒋某的东莞男子麦某源,自首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蒋家近44万元。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视麦某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驾车撞死人后逃逸
2008年6月6日晚上23时许,东莞市长安镇青年麦某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在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从德政路往莲湖方向行驶。途经红馆KTV路段时,21岁的男子蒋某与其朋友文某正从右往左步行横过机动车道。在此过程中,麦某源所驾驶轿车的车头与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当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麦某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7日,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肇事技术鉴定,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麦某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文某随即打电话给东莞市长安医院求救并报警。长安医院于当晚23时07分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对蒋某进行救治。在医院抢救期间,麦某源支付蒋某医疗费15万元。蒋某去世后,其家属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偿。2008年10月15日,双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麦家另赔偿蒋某家属439489.39元。
是否构成自首成庭审焦点
2009年7月13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麦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麦某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麦某源在犯罪以后次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庭审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庭审中,麦某是否构成自首以及本案是否属于肇事后逃匿致人死亡,成为两个辩论焦点。蒋某家属认为,麦某源向交警部门投案时,否认其在案发时知道自己驾车撞倒人,是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被认定为自首;麦某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直接导致蒋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机而最终死亡,故应从重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麦某源在投案时辩称,在案发时下着雨,在案发路段车辆与不知什么物体发生碰撞,没有查看就直接开车回家睡觉,次日了解到案发路段有人被撞伤并结合其发现所驾车辆有损坏的痕迹,认为与自己有关就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麦某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其上述供述只是为其逃逸行为寻找不合理的理由,但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节的事实没有异议,而且在庭上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应视为自首。此外,从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的受理报警登记表、东莞市长安医院的出车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证据显示,肇事发生后,与被害人蒋某同行的朋友文某立即打电话给医院求救并报警,长安医院快速派车派员赶往事故现场,客观上蒋某已得到及时救治;而且没有证据证实麦某源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蒋某在肇事后死亡的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蒋某家属认为麦某源肇事逃逸导致蒋某死亡,应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2009年11月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视麦某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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