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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直接胜诉率未超3%
2009-11-16 09:14:30 来源:
往食堂途中暴毙,家属状告社保局;石竹新花园多名业主状告市城建规划局,要求依法撤销变电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民告官”官司越来越受关注。
据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统计显示,近几年来,“民告官”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2007年为246件,胜诉率达69%,败诉率为2.4%,撤诉率为28%;2008年增至303件,胜诉率为73.3%,败诉率为3%,撤诉率为18%;2009年上半年所收的160件案件,胜诉率、败诉率和撤诉率分别为61%、2.9%、为35%。
在这些案件中,市社保局每年都名列榜首,且多与工伤认定有关。
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静认为,“民告官”案件的普遍化,反映了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同时‘民告官’也代表市民对政府执政行为提出的要求,反映一个城市合理诉求的声音。”
民告官,三种情况下,可要求对方“一把手”出庭;认为审判不公,可提出换“裁判”
典型案例
社保局频频被告 多与工伤认定有关
传某原是东莞横沥一五金厂的工人,2008年3月18日下午,他打卡下班前往食堂途中突发疾病,暴毙而亡。
从贵州老家赶来的传某父亲传良(化名),就儿子之死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认定为非工伤。传良不服认定结果,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又向法院起诉,状告社保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传某的突然疾病死亡情形既不发生于上班时间,也不发生于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传良的代理律师认为,工作时间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在“打上班卡之后”到“打完下班卡之前”的这段时间,还应包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的时间。在一审败诉后,传良又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尽管二审依然判决原告败诉,但这起因“工伤认定争议”而起的案件,却引起了多方关注,成为2008年社保局案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中的一个“典型”。
◎法官点评
资料显示,涉及社保局的案件,每年均有近百宗,近三年数量分别占案件总数的40%、29%、25%,居行政机关涉诉案之首,其中多为工伤认定。
“这与东莞制造业城市的特点相符。”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李静分析,社保局工伤认定案件数量之所以居高不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1)用人单位方面,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用人单位以诉讼方式,达到拖延支付赔偿金的目的。(2)诉讼成本低,诉讼费50元一个案件。(3)部分条文规定模糊,对是否认定工伤存在分歧,(4)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有事找警察” 状告公安局不作为案增多
统计显示,在以公安局为被告的案件中,不作为案件数量增加尤为突出,主要有三大类型:一是报警后不及时出警;(2008)东行初字第294号案件显示,原告王某称其店铺遭打劫,报警后公安局不出警,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2008)东法行初字第286号案件显示,原告法定代表人赖某要求市公安局城区某分局为其女儿办理入户登记手续,遭到拒绝后,以该公安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三是不保护人身安全。(2007)东法行初字第121号案件显示,原告钟某不服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一案。原告诉称:其在一家公司工作近十年,一直获得好评。该公司为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谎称原告擅自携带公司货物出厂,向公安局报案。事后公安局向公司单方面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发展,外来人口增加,对东莞市的治安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有事找警察”的思想,也导致老百姓动不动就报警,第一时间找警察处理问题,由此警民矛盾有所增加。因此以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有上升之势。
◎律师提示
民告官原告有哪些权利?
在“民告官”案件中, 处于“弱势”一方的原告有哪些权利?该注意哪些事项?中国律师精英网李哲律师对此作出提示。
1.三种情况下,可要求对方“一把手”出庭
《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被起诉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遇有特殊情况,才可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这三种情况包括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审判不公,可提出换“裁判”
“众所周知,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法院的审判可能受到地方行政的干扰。”李哲表示,因为目前的现状是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行政机关的手中,所以,在审理行政诉讼中,法院屈从地方行政的压力,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的例子屡见不鲜。
当原告认定审判有不公正的嫌疑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
原告同时还拥有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当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见习记者 袁树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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