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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审查首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

2009-10-15 11:37:42 来源: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审查首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

 

总公司须清偿债务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分公司是否应对总公司涉案债务负清偿责任?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对首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做出审查,追加第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案件源于2004年,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东莞分公司欠下尹某钢材款244万元。尹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2005111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判令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东莞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向原告尹某连带支付货款本金244万元及利息。因两被告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中止执行。

200992,尹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事由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审查由执行局负责,涉及实体审查内容的,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这宗案件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的第一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突破了民事审判传统工作范围,开创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先河。

案情悬念迭生 法官拨云见日

案件于922日进行公开听证。法庭上,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频频出招”,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一一破解,终令案情趋于明朗。

   悬念一: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否应对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东莞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涉案债务负清偿责任?

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由案外人杨某江承包经营,杨某江与第三人及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是挂靠关系。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实际是案外人杨某江的个人财产,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法官: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分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的,可能购置部分财产,以及对外发生款项、财物往来,这部分财产在管理、使用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分公司财产最终仍属总公司所有。作为总公司的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应用于涉案债务的清偿,是该执行案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应对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涉案债务负清偿责任。

悬念二:此案是否因案外人杨某江向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提起确认之诉而中止审查?

第三人:案外人杨某江诉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的确认纠纷已由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824日受理,在该案作出判决前,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应中止审查。

法官:杨某江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间的确认纠纷,是杨某江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纠纷,不影响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追加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某清偿债务本金244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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