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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件审查、决定
2009-09-28 17:4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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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依据 |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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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条件 |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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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程序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属于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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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时限 |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暂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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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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