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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公安联手布下"天罗地网" 严打老赖"躲猫猫"

2009-09-14 15:15:55 来源:


广东法院、公安联手布下

南方网讯,广东省高院今天(13日)向社会宣布,由该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已正式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法院与公安部门关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宣告建立。

  老赖“躲猫猫”法官很“无奈”

  “就执行工作来讲,要执行一个生效的裁判,首先要找到被执行人,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案件的执行根本无从谈起。”参与推动出台联动机制的广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表示,“换句话说,执行难为什么难,说白了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据介绍,在联动机制建立前,公安与法院也有过个案联动,但是却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事实上从执行的效果上看,尤其是面对被执行人故意玩失踪,与法官躲猫猫的情况,单靠法院一家,案件执行起来往往是困难重重。

  法院、公安联手布下“天罗地网”

  据了解,去年9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专文转发了省政法委、省高院等11部门制定《关于联合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首次确立了11个部门联动对被执行人的消费、信贷、投资、置业、出国、出境等各个方面加以约束和限制,进而使其丧失社会信用度,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去年11月,中央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等中央督查组成员在检查广东清案工作时也明确提出希望广东在建立执行长效机制方面在全国作出表率。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和省高院院长郑鄂亲自参与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要求各级法院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办理协助法院执行事项。省法院、省公安厅多个部门、10几个警种联合展开调研,终于出台了上述《规定》。

  省高院院长郑鄂表示,“通过法院与公安联手合作,共同查控老赖,使其无处藏身,必将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力,迫使自觉履行债务,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院裁判权威、诚信守约的良好风气。”

  据悉,广东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设立执行值班制度,配备相应警力,及时处理执行联动事项,接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对需要办理拘留手续、交接被查扣车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公安机关将可直接协助法院查控“老赖”

  据有关法律人士介绍,就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出台联动规定文件填补了法律空白,开创了全国先河。今后,一旦启动这个机制,公安机关只要发现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将可直接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查控措施。

  记者在采访有关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此举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长期从事执行案件代理业务的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镇说,“以往尽管法院与公安机关也会就某些具体案件实行联动,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而无法制度化、规范化,确实也存在联而不动甚至不予配合的情况”,“此次广东高院和省公安厅出台《规定》除了总结以往法、公两家联动做法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措施,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履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职责,另一方面在执行措施上从生活、工作、出行等各个领域全面限制老赖,将大大增强执行的威慑力,必将有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新规解读:“四招”让老赖无所遁形

  广东高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刘年夫介绍,该《规定》通过法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将为执行工作撒下“天罗地网”,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赖账者形成高压态势,压缩其赖账空间。

  ●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旧模式:被执行人留给法院和债权人的个人信息十分有限。

  新模式:由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常住、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并可提取被执行人电子照片等。通过掌握“老赖”基本信息,便于法官采取执行措施,给赖债者形成工作生活、经商创业等方面压力,敦促其偿还债务。

  ●对被执行人实行有效控制。

  旧模式:一些欠债者为逃避还债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给债权人和执行法官留下虚假信息;有的谎称外出打工、经商、玩失踪,不配合执行,致使执行文书都无法送达。

  新模式: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被执行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发出协查通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本人,应立即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这一措施将使得老赖再也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旧模式:一些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外资商人欠债不还,出境逃避债务,法院难以采取措施。

  新模式:对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边控,对其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当其到出境口岸办理出境时,可以扣留有效出入境证件;对法院已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可以协助采取拘留措施。

  ●对被执行人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旧模式:由人民法院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实行登记查封,但经常出现无法查找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以致不能执行拍卖变现的情况。

  新模式: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控制其转让,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车辆下落,一经发现可实施就地扣押。而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将协助实施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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