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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意外死亡,千元存款支取遇障,为何故?
2009-08-10 22:51:15 来源:
农民工意外死亡,千元存款支取遇障,为何故?
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熊世松律师(15818390007)
日前,某农民工甲在中山市大涌镇意外死亡,在中山市大涌信用社遗留存款1000元,甲之家属凭家乡湖南省某县公证处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授权委托公证书、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支取该笔款项时受阻。中山市大涌信用社负责人称,要支取该笔款项,凭亲属关系公证书及授权委托公证书是不能办理的,必须要有遗产公证及继承人公证这两个公证齐全方可办理。甲之家乡远在湖南,家属回去办理,公证费大约1200元左右,差旅费大约1000元左右,合计开支超过2000元,而甲存款才1000元,天平左右人人皆知。家属说明相关情况后恳请办理,这位负责人仍坚持非办理这两公证不可。当家属问其要求这样做有无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可否出示时,这们负责人却说是信用社是这样规定的,但不能向家属出示该项规定,并再三强调要按其意思去办,否则存款无法支取。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在东莞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对于中山市大涌信用社的做法及说法实难理解。故试论之,供广大网友讨论:
其一,存款人死亡,其家属凭公证处作出的亲属关系公证及授权委托公证足以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法律要件。首先,存折存款人为甲,甲已死亡,其名下财产当然为遗产,否则为何物,难道存款人死亡后存款为信用社所有,要求出具遗产公证有何依据?其次,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存款父母身份,且依据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未婚,也未收养子女,显然其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难道不出具继承人公证,其父母就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了?信用社可以取而代之?再次,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受托人之代理权限,如何不能办理相关支取事宜?恐怕信用社适用法律之严谨,法院也望尘莫及?通常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亲属关系公证、授权委托公证足矣。
其二,中山市大涌信用社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及不妥当,如果说该负责人懂法,就不会出现在家属手持亲属关系公证及授权委托公证等证件的情况下,要求再回乡办理遗产公证及继承人公证;如果该责任人不懂法,那么就应当听取家属意见,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出示办理此项业务的要件及流程。然而遗憾的是这位负责人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本人认为该负责人处于懂法与不懂法之间,甲之存款也就处于可取与不可取的之间的空白地带,这种状况对谁有利,显然一目了然。
其三,中山市大涌信用社的做法不和谐、不人道。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必说其服务态度如何,窃以为中山市大涌信用社的所作所为与社会主流思想背道而驰。在甲之家属出示的相关手续足以办理的情况,仍然以各种理由设障,并不向客户出示法律依据,也不受理,仍然坚持要家属花费近2000元返乡办理遗产公证及继承人公证,让家属处于办理与不办理的两难境界,最终谁是赢家,三岁小孩也清楚不过。
原则要坚持,不过,当原则与法律相冲突时,就不能再作为原则来坚持。如果原则本身就子虚乌有,将错就错又有什么意义?千元血汗钱,何以如此难归?试问良心何安?
本人虽然常于网上行走,却很少评论社会怪象,今之破例,实为气愤。各位网友,有何高见,恳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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