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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律师的“猛法官”洪猛是个怎样的人?
2009-07-16 16:18:56 来源:
7月13日上午,记者采访到澄江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他告诉记者,洪猛是澄江县右所镇矣旧村人,年纪在40岁左右,在80年代末期参加了法院工作,在法院其他各个部门工作时间较短,在法院民一庭工作时间较长,将近有10余年,在澄江县法院也算得上是一位资深法官了,现任澄江县法院民一庭庭长。
“平时他给人的感觉还是很客气的,业务也很精通。”这位律师说,听到洪猛出事,许多人感到可惜和遗憾,估计他是一时在气头上,冲动之下做出此举。
澄江县县委一位干部告诉记者,关于洪猛,他知道一点,在一起也吃过几顿饭,感觉此人还很客气,性格也不像他的名字那样“猛”。“是不是洪猛法官当时在气头上?按说作为一名法官不应该干出这种事啊,真是不可理解。”这位干部说。
7月14日下午,记者采访了一位法律界人士,他告诉记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法院书记员未如实记录庭审内容已属违法;代理律师对庭审笔录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03条、第105条等规定,司法拘留只能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的情形,且应经法院院长批准,并应有书面决定书。上述律师上述行为既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03条规定应当给予司法拘留的情形,又未经法院院长批准,并且没有书面的决定书。上述法官的行为明显违法!
我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下略)”
我国《法官法》第32条中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关内容略)(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官法》第33条条中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有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他认为洪猛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5条以及《法官法》第7条、第32条等法律规定,根据《法官法》第33条,主管机关应对其给予必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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