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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款被打泄私愤 毁损车辆被处罚
2017-06-08 15:37:25 来源:
因欠款被打泄私愤 毁损车辆被处罚
作者:杨乔 发布时间:2017-06-06 08:35:59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因欠款事宜被王某某殴打,为泄私愤,2015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用砖头将王某某停放在九龙时代小区内的湘MM89**奥迪越野车的后车窗、右后备箱等部位砸烂,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及维修工时费共计人民币13893元。案发后,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损失费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其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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