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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房间有摄像头 宾馆不可无责
2017-04-17 09:09:11 来源:
据媒体报道,4月9日,来自江苏淮安的一对夫妻在温州入住一家四星级酒店时,发现客房一处插座内,装有针孔摄像头。随后,这对夫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近日,警方称,摄像头为2016年某日入住涉事酒店的一名男子陈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偷拍下与另一名女子交谈内容而安装。次日上午,因离开匆忙,遗忘在酒店房间里。(4月16日《温州晚报》)
从本案的调查结果来看,并未给他人造成重大的危害,警方勘察发现:该摄像头是一款工作时间为一小时的简易秘拍设备,没有外联、没有无线发送、没有遥控功能,无不雅行为。不过,联想到近期不断被曝光的此类事件,如何正确处理值得有关方面关注。
在近期的偷拍事件中,就有一对安徽夫妻住酒店被偷拍,且两人被拍下了不雅视频。警方查明正是另一名男子在房间墙头洞内安放摄像头偷拍他人(3月22日《华商报》)。不难发现,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摄像头都不是宾馆内鬼安装的,系宾馆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此事对于宾馆是否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宾馆与顾客之间极易引起争议。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在顾客入住酒店,并办理了手续后,顾客就已经跟宾馆建立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宾馆应该给客人提供相对应的住宿服务,此时宾馆提供的房间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顾客的隐私权必须受到保护。如果在此过程中,客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只要不是客人自身的原因,顾客就可以要求宾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在摄像头不是宾馆内部人员安装的情况下,如果让酒店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是不是完全合理呢?实际上,现在的类似于针孔摄像头的偷拍设备易购买且易安装,有时的确难以被人发现。不过,既然目前可能存在其他人在房间里安装摄像头的情况下,酒店就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尤其是在既无法律标准,又无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看是否履行了宾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高于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因此,酒店应该尽到一定的检查责任,保障客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也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按照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酒店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而对于上述案件中安装摄像头的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即应当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事实上,在更多的情况下,行为人常常是为了拿偷拍的不雅视频进行传播,或者进行敲诈勒索,这就可能会触犯刑法,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证明,摄像头的普及在方便人们的生活,维护自身安全的同时,伴随而来的却有隐私泄露问题。在一个人人都可以随时具备拍摄器材的时代,每一个人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被偷拍的对象。对于类似的偷拍行为,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大部分情况下,违法人员也只是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罚。虽然,部分偷拍的事件对于行为人而言,承担的处罚是轻微的,但是其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却不小。
因此,除了强调宾馆等私密场所的自查外,加强对于偷拍设备的严格监管,也是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此,刑法第283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即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284条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尽管一般的偷拍行为可能构不成犯罪,但监管者不能只是坐等违法犯罪的发生,而是要在平时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此外,针对在宾馆里面安装摄像头的情形,除了强调法律监管以及宾馆自查外,作为住客自身,在入住之后,不妨多留一个心眼,做一定的检查工作。若有“发现”则立即保留证据,积极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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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律师:李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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